防止论文剽窃尽学术期刊的合理注意义务
2017年11月20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剽窃在学术界是一种广泛存在的现象,近年来这种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最突出的表现是从无名小卒的隐蔽性剽窃发展到著名学府的教授博导公然剽窃,如闹得沸沸扬扬的北京大学博导王铭铭著作抄袭、全国最年轻的博导之一华东理工大学的胡黎明博士论文剽窃、清华大学医学院从美国引进的教授兼院长助理刘辉论文剽窃造假等等事件⋯。针对这种现象,有学者痛斥“某些编辑/主编/出版人是剽窃者的帮凶”。其实就学术期刊来说,没有哪家愿意发表剽窃作品,主要是由于所登载论文的出版周期短、时效性强、来稿的作者和作品多,因此对剽窃现象的防备工作往往没有做到位。但是,出于期刊自身发展的需要,以及遵守著作权法相关规定的需要,学术期刊对论文剽窃是不得不防的。而实际上,学术期刊还是可以采取某些措施来对付论文剽窃的。虽然不能做到完全杜绝这种现象,但至少可以尽到注意义务,能减轻或免除学术期刊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学术期刊防止论文剽窃的必要性
1.1学术期刊自身发展的要求:论文的创新性排斥剽窃
学术期刊的生命在于所刊发论文的内容具有创新性。这种创新性既体现在学术论文的选题新颖、所阐述的理论和方法的先进上(比如开拓了新的研究领域、提出了新的问题、找到了新的方法、得出了新的结论等),也体现在作者论文写作方式(如行文结构、表达技巧)的独特性上。而所谓剽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允许,擅自抄录他人作品并以自己名义予以发表、使用的行为。剽窃的具体表现形式主要有两种:
一是对原作品毫无改动的剽窃,如照搬照抄原作品中的某些语句、段落,甚至整篇文章。这里须说明的是,为介绍、评论某作品或说明某问题而照搬照抄原作品中的语句、段落,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而照搬照抄他人整篇作品,但指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的行为,不是剽窃,而是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著作权法予以保护的,对此《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有明确规定。当然,引用他人作品超过一定限度仍然是一种剽窃。对合理引用的限度,我国著作权法虽没有明确规定,但1985年颁布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试行条例实施细则》中认定抄袭、剽窃的标准可供我们参考。
二是对原作品有所改动的剽窃。如将他人作品进行语句删节、结构顺序变换后,再拼接某些语句形成自己的作品;还有就是将原作品的写作对象更改后,文章的写作结构、表述方式依然不变。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剽窃,都应该与学术期刊论文所要求具备的创新性毫无关系。
1.2有关著作权法规的要求:期刊需尽到合理注意义务
《著作权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五)剽窃他人作品的⋯·”可见,剽窃他人作品是著作权法明令禁止的侵权行为,侵权人因此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作为刊登剽窃论文的期刊是否要对侵权作品承担法律责任,著作权法却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而2002年10月12日颁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为《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了:“出版物侵犯他人著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出版者尽了合理注意义务。著作权人也无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涉及侵权的,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出版者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出版者所尽合理注意义务情况,由出版者承担举证责任”。
从这条规定可以看出,学术期刊如果刊登剽窃论文从而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有两种承担责任的方式,其判断依据即学术期刊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话,按照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主要是承担经济上的损害赔偿责任:“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如果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则只需承担停止侵权、返还其侵权所得利润的民事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因此,在期刊登载了剽窃作品从而遭遇侵权诉讼之后,期刊社对是否尽到了合理注意义务的举证是至关重要的。
至于学术期刊所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的范围,根据《解释》中的规定,笔者认为主要应体现在:
一是审查论文作者是否拥有转让给期刊的著作权;
二是审查稿件来源和署名权的行使是否正当合法;
三是审查论文的内容有否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益,如是否是剽窃作品。
2、学术期刊防止论文剽窃的可能性
虽然学术论文的剽窃现象屡禁不止,但学术期刊在对付这种行为时还是可以有所作为的。即使不能完全杜绝这种现象,至少可以尽到注意义务,在遭遇著作权侵权起诉时能减轻或免除学术期刊的法律责任。学术期刊具体可以采取如下措施。
2.1用《稿约》约定
《稿约》是期刊编辑与作者之间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约定,制定形式确定、内容完善的《稿约》是学术期刊编辑法律意识强的体现。学术期刊应该设置一个内容完善的《稿约》(取名“投稿须知”更能引起作者注意)放在网页上,另外还要在每期刊物的固定版面(如封底)刊登“敬告作者”:投稿之前请仔细阅读我刊的《稿约》,网址为⋯⋯。《稿约》用黑体字提示作者须承诺没有下列剽窃行为:
(1)所投论文是原创性工作,没有购买、盗用或借用他人论文,没有雇用他人写作;
(2)所投论文不是自我剽窃作品,如不是一稿多投、变相一稿多投或一稿裁多稿的产物(包括不同语言文稿的多投);
(3)所投论文没有使用他人的观点和语句而不清楚地承认其来源的行为;
(4)所投论文的版权归属明确无争议,所有署名作者都对该文的署名认可。
2.2审稿程序严格把关
学术期刊对论文的评审通常采用三级审稿制度,其中的编辑初审最关键也最具有挑战性的是审查论文是否具有创新性。由于编辑的专业素养不足以对所有来稿进行创新性鉴定,因此最好借助互联网络的帮助。如可以进人《中国学术期刊网数据库》,通过输入“关键词”“作者”“机构”或参考文献所提供的信息,查找与所审论文内容相同或相近的文献。通过比较之后,再确定待审论文的创新程度。这一过程,也就是编辑甄别所审论文是否有剽窃、一稿多投或一稿裁多稿等现象的过程。在这方面,美国比我们做得好,他们有专门开发的论文剽窃检测器,这是一种特制的强力搜索引擎,如www.plagiarism.org;www.wordchecksystems.O01TI等网站。只http://zgkjqkyj.periodicals.net.cn/要在剽窃检测器中输人关键词或论文题目,就可以对论文是否剽窃做出基本的判断J。论文经过编辑初审之后,由同行专家对稿件的学术水平和应用价值做出专业性的判断,并将相关意见写在编辑附寄的“论文审稿函”上。学术期刊编辑在设计“论文审稿函”时,应该包含类似“该文是否有剽窃他人作品的行为,是否有重复投稿的现象”等条目让审稿专家填写,以引起他们对此类问题的特别关注,从而对论文严格把关。
2.3论文发表前签订版权转让协议
在信息技术高速发展和著作权保护日趋完善的今天,学术期刊和论文作者之间签订内容明细的版权转让协议必然是一种趋势”。因为版权转让协议是一种真正法律意义上的合同,既能约束期刊社和作者之间就论文发表而发生的各种行为,又能成为维护期刊社和著作权人权益的一道重要关卡。作者来稿通过三级审稿之后,期刊社向作者寄送“拟录用通知单”和“版权转让协议”。“版权转让协议”的条款设置应该尽可能地具体详细,笔者认为,《物理学报》的“版权转让协议”就是个很好的范本,它继《投稿须知》规定“作者承诺”后,再次让作者郑重保证所投送的论文不是剽窃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