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的问题分析
2017年09月05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研究生学位论文质量问题,可以从研究生、导师和过程管理三个方面来看。
从研究生方面来看,作为人才培养和学位论文工作的主体,大多数学生刻苦学习,注重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但是,少数学生在治学方面表现出相当浮躁的心态,缺乏严谨的治学和研究精神,在学位论文工作中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第一,少数研究生缺乏扎扎实实、刻苦钻研、崇尚科学的精神。在学习中,他们并不十分努力学习,不善于综合运用相关知识,不能形成自身合理的、系统的专业知识结构,这样造成“平时不努力,临时抱佛脚”的现象,个别同学甚至怀有侥幸心理,剽窃他人的科研成果来充实自己的论文。第二,少数研究生缺乏创新意识和创造精神。由于外语水平的限制,少数研究生无法更多地查阅外文文献,对自身研究的课题在国际、国内的研究状况了解甚少,无法跟踪自己研究领域内的最新的研究动态;由于自身知识水平的限制,他们不敢挑战权威理论,在学位论文工作中,他们缺乏创新意识、创造的热情和勇气。
从导师方面来看,如下问题需要解决:第一,少数指导教师学位偏低。据教育部有关部门调查,除60岁以上指导教师外,全国具有硕士学位指导教师占60%,②具有博士学位的指导教师仅占25%-35%左右。③虽然学位不能完全代表指导教师的学术水平和综合素质能力,但通过研究生学位教育,尤其是博士学位教育对于研究生达到学术前沿,形成科学思维,掌握研究生教育规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第二,少数指导教师承担科研项目少,项目级别低,没有充足的研究经费,无法给研究生提供直接参与科研实践的机会,使相当一批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主要是阅读文献和学习理论课程,没有科研实践活动。实践证明,从事科研活动对于研究生把握学术动态,提高分析与解决问题能力,掌握科学研究方法是其它途径无法替代的。第三,少数指导教师工作态度不够端正,对研究生采取放任自流的作法。有些导师承担大量科研项目,或者承担许多社会活动任务,没有精力和时间指导研究生,研究生很少有机会见到导师,更谈不上导师对研究生的认真指导。在这种情况下,自制力较强的研究生能够自学一些东西,学习态度不端正的研究生则将大量时间用于做学习以外的事情,导致研究生不能正常学习及提高其业务水平,而带来研究生思想品德水准、科研能力下降的问题。第四,部分导师知识结构不合理,综合素质差。由于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知识更新周期迅速缩短,这就要求指导教师不断学习、更新知识、完善知识与能力结构。而当前,少部分指导教师仅仅注意增长实践知识,却忽视了适时地把握学术前沿动态。部分指导教师知识严重老化,指导教师既无法将最新、最前沿的科学技术成果向研究生讲授,而且没有能力去解答研究生学习中遇到的新问题,师生之间缺乏学术沟通的前提。少部分导师对研究生掌握新理论、新技术中所遇到的问题无任何帮助,失去了指导教师的基本作用。
从管理方面来看,有如下问题:
(1)选题不合理,流于形式。高质量的学位论文必然要求高水平的论文选题。因此,学生必须掌握精深的专业知识|、具有开阔的学术视野、富有活跃的学术思想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科学选题。然而,有一些学生根本没有经过选题这一训练的过程,他们的选题就是直接由导师指定,一方面,导师指定的题目不一定适合学生的研究兴趣,这样限制了学生发展自身学术爱好和兴趣,也不利于学生发挥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另一方面,导师指定的题目可能就是属于导师承担的课题中的一部分,学生在研究中可能更倾向于重视课题的要求,而忽视了学位论文的选题的科学性、合理性以及学位论文的整体质量。此外,在部分学校,开题报告流于形式,走过场,没有发挥真正地开题查新的作用。
(2)预答辩形同虚设。预答辩是论文答辩的一次预演,在预答辩中,指导小组必须对论文进行全面的审核,并给予不合格的学位论文提出建设性的修改意见。然而,在我们国家,论文的审核大多都是在导师同行之间进行,常常不能起到应有的审核作用。评审小组的专家往往碍于情面,给论文的评价普遍偏高,而没有对论文的不足提出实质性的修改意见,使得有些学生蒙混过关,无法保证学位论文质量,最终不利于培养学生严谨的科学钻研精神和创新能力。
(3)论文评审主观,创新尺度模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要求“博士生学位论文应当表明作者具有独立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新性的成果”,“硕士学位论文对所研究的课题应当有新的见解,表明作者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独立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能力,并在科学或专门技术上做出创造性成果”。
可见,“创新”是学位论文的首要和最根本的要求,学位论文完成过程既是研究生创新能力的培养过程,又是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淋漓发挥和集中体现。可见,学位论文所体现的成果的创新性是关系学位论文质量的核心因素。目前各高校或研究机构对学位论文的评价体系的指标趋向统一,尤其一、二级指标基本认同。然而,对学位论文的创新性的评价还存在较大的模糊性,操作层面受主观因素影响较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于给定的评价指标和要素,由于各专家的理解和评价经验的不同,造成不同评审专家对同一篇论文的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特别是对论文的创新性的评价偏差较大。二是目前评价指标体系对大多数论文是基本可行的,但因对指标体系中的项目没有进行必要指标和充分指标之分,造成难以对个别有争议的论文作出准确评价。三是不同学科、专业、层次和学位类型的论文“创新性”的评价指标与标准有差异性。尤其是二级指标“论文成果的创新性”下属的具体内涵的评价要素的设定难以清晰和明确。四是对论文“创新”的质与量难以具体界定,往往由评审专家自己把握,评价的标准在评审专家的心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