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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引用的禁忌与倡导

2016年10月13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1.“江湖告急”

参考文献的定义界定了文献资料引用并非无边无际。参考文献的正确标注可体现学术研究工作的前后继承性和相互关联性,而最主要是表征作者的论点或者数据是有来源的。尽管GB/T7714—2005《文后参考文献著录规则》已写明“文后参考文献为撰写或编辑论文和著作而引用的有关文献信息资源”,但在实际工作中,大多数出版单位通过稿约等如中华医学会系列期刊稿约通则中仍将参考文献仅界定于正式出版物,2013年中华内科杂志稿约明确规定“内部刊物、未发表资料、个人通信等请勿作为文献引用”,《水利水电工程设计》稿约写明“参考文献只限于公开出版的书籍或论文”,中国光学期刊集群要求“参考文献必须是公开出版物”,因而,现在流行的作法中,该本义得到了扩张却在扩大的功能中迷失了追根溯源的本来:某观点我写进了文章中,却因“非公开出版物”限制而被成了我自己的观点———本来这一论点实际上早见诸某位先知的谈话或书信或“围脖”———今天公开披露信息更是有更多的形式。对此,专家推荐的补救措施是可以用注释、角注等方式标引未正式或公开发表的文献(内部期刊和资料、会议资料、个人通讯等)。固然,是可以如此。可眼下在科技书刊中你还能找到这样的版式吗?类似被观点的情况已不是一般性而是普遍性的表现了!相比之下,被观点与注释角注作法的比例也太显失衡了,应用注释角注的作法确确实实显得是那么凤毛麟角。对于上述“被观点”等事实的出现,很是疑惑:是形式重要还是内容重要?凡是公开的资料诸如博文等包括网络信息、产品说明书或企业标准、档案可否正式纳入参考文献?本质上这亦是认可他人著作权的表现。“鉴于网络科技和数字出版技术的迅猛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公开发表概念,现已有了新的延伸,公之于众的文字、图片等信息资源,均为发表。建议扩大引用公开性原则的范畴,在编辑实践中切实执行凡可被读者检索或获取到且不涉及保密规定的信息资源均可作为参考文献予以引用”。

2.“人在囧途”

较为有意思的是官高权重的某局长主编的一本书,偏偏是诊治标准,乃至很多论著在科研项目设计中交待入组标准诊断标准疗效判定都不得不提此书,而这位大主编却是一个死刑犯。每每审到此处,均是嗟吁再三,一个学术骗子、一个背叛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罪犯,不知是该划掉还是略过不问。之所以有如此参考文献的“文殇”,要么确实是国内学术界有些畸形:如此宝典仍能盘踞几十年而不倒,岂非泱泱大国之羞;要么著录此条,倒可以作为反证:学术尊重历史———但历史不一定就是真实的过去。君不见文革时期朱老总的扁担还被人抢走过呢。骑白马的不一定是唐僧,有翅膀的也非天使,眼见不肯定为实,耳听更不是事实———若非主编,何不索性拨乱反正而了事;若不能,讳莫如深,则是陈旧的心肌梗死———很痛的感觉仍是清晰无比。有关专家能出点成果替代它吗:再别让我等编辑,每每至此无语唏吁,徒唤奈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