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管理和开发的规范化——著作权转让和使用许可
2016年06月29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学位论文的原始著作权归作者所有,除了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之外,其他所有对学位论文的使用行为都应该获得著作权人明确的许可或授权,否则就有侵权之嫌。要使学位论文这一重要信息资源充分高效地传播和利用,有赖于管理和开发者法律意识的提高及围绕学位论文的各种法律关系的顺畅。达到这样的目的,需要对学位论文管理和开发进行规范化,而著作权转让和许可使用是两条重要途径。
1.学位论文著作权的转让
学位论文著作权的转让是指著作权人(一般是毕业生)将其著作财产权一部或全部在法定有效期内或无限期地转让给他人的法律行为。
著作权转让是作者或著作权人利用著作权的主要途径之一,但并不是建立了著作权制度的国家都允许转让著作权,比如前苏联和原东欧的一些国家。我国2001年前的著作权法就没有规定著作权的转让制度,2001年10月修订的《著作权法》第25条则明文规定可以转让著作权。图书馆或数据库出版公司获得了转让的部分或全部著作权后,就可以按照约定实施开发和利用学位论文的行为了,但实际上转让前绝大部分学位论文处在尚未发表的阶段,开发和利用必将导致学位论文“发表”这样一个法律后果,即实质上形成学位论文著作权人也转让了“发表权”。我国的著作权法采取“二元论”,著作权人身权(精神权利)和著作权财产权(财产权利)相对独立,并认为像“发表权”这样的精神权利是决不能“转让”出去的,著作权法学理论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将此解释作“精神权利的部分穷竭”,其实质是为了使著作权转让中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相互协调。同时我国司法实践通常认为作者虽未将作品公之于众,但如果作者转让或许可使用其未发表的作品,则可以推断作者同意发表其作品,即以转让或者许可使用方式发表了作品。因此,获得了出版许可或授权的图书馆或者出版公司开发利用的行为就不能被认定侵犯了作者的“发表权”。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转让,要在转让方和受让方之间达成一定协议,形成合同,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著作权法》第25条规定:转让本法第lO条第1款第(5)项至第(17)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根据著作权法,学生和图书馆等其他使用方在转让合同中应该就论文的名称、转让的权利种类和地域范围、转让价金、转让价金的交付日期等内容在合同中明确说明。
2.学位论文著作权的许可使用
能够获得学位论文的著作权转让可能是图书馆或出版公司最乐善其成的事情,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绝大多数的著作权人很可能不会将学位论文转让,那么许可使用应该是双方合理的选择。
学位论文著作权许可使用是指著作权人将自己的学位论文以一定的方式、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许可他人使用的行为。现阶段,实施学位论文的许可使用不论对图书馆、出版公司,还是对于著作权人都具有相应的条件。许可人和被许可人双方以许可合同的形式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学位论文著作权人将论文著作财产权中的一项或多项权利许可给他人使用,同时也应该得到相应的著作权使用费。
《著作权法》第24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学位论文的许可使用合同内容重点应该着眼于以下几个问题:第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第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第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第四,付酬标准和办法;第五,违约责任。学位论文许可使用合同一般并不允许被许可人二次授权的权利,即不允许被许可人把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方。
需要指出的是,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将著作权一项或多项转让给了他人,这时受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就成为合同规定权项的著作权主体,原著作权人无权再向第三方发出许可;而许可使用合同获得的是在一定时间和范围内学位论文使用权,不会导致论文著作权的归属的变化;其次,学位论文的被许可人对第三方侵犯自己权益的行为一般不能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因为被许可人不是著作权的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