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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定科技论文作者学术不端行为应注意的问题

2016年05月23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当前电脑的复制和粘贴技术比剪刀加糨糊的抄袭更加方便,学术界一直高度重视这一不端学术道德行为。早在1978年3月18日,邓小平代表党中央《在全国科学大会开幕式上的讲话》指出:“对于那些追求个人私利、互相封锁、不搞协作、甚至垄断、剽窃等等不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科学事业的错误思想和作风,应该进行批评教育。”进入21世纪,教育部又先后出台了《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教人[2002]4号”文件)和《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师德建设的意见》(“教师[2005]1号”文件),这都从制度上对学术不端行为的治理提出了要求。国内许多科技期刊编辑和科技管理工作者从原理和实践上就学术不端行为的判定和治理提出了不少值得借鉴方法,笔者从科技期刊编辑工作实践的视角,就学术不端行为判定应该注意的主要问题与编辑同仁共同探讨。

1.抄袭与合理引用的准确界定

量上的判断还应辅之以质上的衡量才能是合理的。依此原则,在科技论文抄袭行为的界定中需要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1)正确区分抄袭与合理使用。合理使用是作者利用他人作品的法律上的依据,一般由各国著作权法自行规定其范围。我国过去曾规定合理引用他人作品不能超过自己作品的10%,在实际操作时发现这一严格的“数量”界定在许多情况下不完全合理。鉴于此原因,在1990年颁布并于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随后出台的《著作权法实施条例》都没有给定“数量上的界定标准”。目前,出版界在抄袭行为界定上通行的数量标准是:待判断作品中与原作品文字重合度不超过待判断作品文字总量的30%。再结合“抄袭”概念中“基本内容”这一关键词,实践中需要编辑谨记“重复率不等于抄袭率”。

(2)正确区分抄袭与巧合。著作权保护的是独创作品,而非首创作品。判断抄袭或引用不适当,一定要以确实使用别人作品为前提,类似作品如果是作者完全独立创作的,能证明两部作品相同部分纯属巧合,则不能认为是抄袭。另外,就主观方面而言,无论是故意还是过失,都可构成抄袭或引用不适当。换句话说,抄袭行为与引用不适当行为都不以故意为主观构成要件。

2.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使用中的问题

近年来,蓬勃发展的学术期刊网提供了大量的学术论文信息,加之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的迅猛发展,使信息获取变得十分便捷。由于大量的不良学术道德行为有一定的隐蔽性,如改换标题、变更作者署名、在内容上作出部分调整和修改等,这就意味着查寻工作的艰巨和复杂。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简称“AMLC”)的研制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了科技期刊学术不端行为控制的工作难度,提高了科技期刊多作者学术不端行为界定的效率和准确度。但任何计算机软件都有使用上的局限,AMLC也不例外。笔者在学报编辑工作中使用该系统一年多来,注意到该系统也存在以下应用局限:

(1)AMLC对论文作者从网络上获取的信息资源不能辨识。互联网蕴藏着非常丰富的知识,百度等搜索引擎更使信息获取变得异常便利。网络对新技术、新观点的传播速度是学术期刊无法比拟的,即使被科技论文作者照抄照搬,AMLC也无法辨别。

(2)AMLC对科技论文中的插图、复杂数学公式、化学方程式等内容难以完全有效识别是否为抄袭行为。AMLC毕竟是基于计算机语言的识别系统,不可能具备人脑对文字后面科技文化内涵的理解能力,对变换句式和改变描述方法的“高级”论文抄袭行为同样不由自主地“大开绿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