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论文署名的规范
2016年05月10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什么叫“规范”? 《汉语大词典》等词书均释义为“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学术论文署名的规范”即关于学术论文著作者在学术论文上署名的权利和格式两方面的规定标准。学术论文署名格式的规定标准, 见《中国学术期刊(光盘版)检索与评价数据规范》中“作者及其工作单位”和“作者简介”项目。这一规范已得到各学术期刊高度重视和严格执行。本文作者通过对2005年出版的50种学术期刊的“稿约”或“征稿”作了随机调查, 在稿约或征稿中提及署名编排规范的48 家, 占96%。而对学术论文署名权的规范, 却普遍未予重视。上述调查中, 在稿约或征稿中提及署名权的仅5 家占10%, 其中明确提及署名权“规范”的, 仅3家占6%! 在论文发表中署名纠纷常常就是署名权不规范引起的, 因此, 对学术期刊而言, 署名权规范的宣传和研究不是可有可无, 而应该作为学术期刊编辑部的常规工作和基本功。
关于学术论文的署名权有那些“规范”呢? 国家标准《科学技术报告、学位论文和学术论文的编写格式》( GB7713- 87)中对学术论文署名(权)有十分明确的规定:“学术论文的正文前署名的个人作者, 只限于那些对于选定研究课题和制订研究方案、直接参加全部或主要部分研究工作并作出主要贡献、以及参加撰写论文并能对内容负责的人, 按其贡献大小排列名次。至于参加部分工作的合作者、按研究计划分工负责具体小项的工作者、某一项测试的承担者, 以及接受委托进行分析检验和观察的辅助人员等, 均不列入。这些人可以作为参加工作的人员一一列入致谢部分, 或排于脚注。”2004 年8月26日教育部社会科学委员会发布的??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 试行) ??, 其中“学术成果规范”条目内规定: “学术成果的署名应实事求是。署名者应对该项成果承担相应的学术责任、道义责任和法律责任。”这即是规范学术论文署名权的业务标准要求, 也就是我们认识、处理学术论文署名权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