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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科研论文投稿管理中产生的问题

2016年03月23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1.医护人员法律意识淡漠,论文投稿随意性较大

投稿者法律意识淡漠,为提高投稿命中率,将稿件投向不同地区、不同级别的刊物,认为这样可以达到既一稿多投,又无人知晓的目的。并且认为稿子是自己所写,没有侵犯他人的版权,多投几个刊物不会有太大问题。有些人员因职称晋升需要,担心投一处不被录用且耽误时间,而盲目地将一篇稿子更换题目或者将文中内容稍作改动投寄于不同的刊物,认为这样就可以变成多篇论文。而一稿多投后,作者认为自己接到一家编辑部的录用通知后便不会再答应第二家。甚至有些投稿的论文未经科室主任审核,便模仿其他作者及主任签字以获取科教科盖章而投寄。

2.科室主任对论文投稿把关不严

科室主任认为“论文投稿归口科教科管理”的观念根深蒂固,不去承担管理科室论文投稿的职责,甚至对科室人员投稿论文毫无知情,便予以签字。

3.杂志编辑部稿件处理不及时

据了解,造成一稿多投的原因除了作者的主观因素外,杂志编辑部方面也是一大因素。如审稿时间太长,稿件处理不及时,未能及时答复投稿者。投稿3个月后,甚至6个月后作者仍对自己作品能否被录用,处理到哪一步,何时刊出,无从所知,而作者又担心自己的创新成果的时效性受影响,或影响到晋升、课题验收等不得已另投他刊,造成一稿多投。

4.论文投稿的伦理审查欠缺

指导医学研究人员的国际伦理原则《赫尔辛基宣言———涉及人的医学研究的伦理准则》明确阐明:作者和出版者都有伦理义务,不符合宣言原则的研究报告不应被接受和发表。伦理学内容不仅是国际权威医学期刊稿约中必要的内容,自2005年开始,国内中华医学会所有的中华医学会系列杂志的稿约中均加入了医学科研伦理方面的要求,甚至规定当论文报告以人为试验研究对象时,作者均应说明其遵循的程序是否符合负责人体试验委员会所制定的伦理学标准并得到委员会的批准,是否取得受试对象的知情同意,并要求提供伦理委员会的批准文件。可见,中国医学期刊已开始重视科研的伦理问题。但是,有调查表明,生物医学期刊在知情同意等伦理学问题上还存在很多问题。且目前大多数医学科研和临床人员对医学伦理学也没有足够的认识,大多医院尚未开展论文的伦理审查,作者往往因为缺少伦理证明而被拒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