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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术论文中的“抄袭”行为

2015年10月22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对于文学作品与论著,要判断其是否抄袭相对较容易一些,抄袭者一般都存在大量引用他人的作品,大都原封不动地改头换面或略微改动地整章、整节或整段地采用他人的作品,这种情况在著作权执法领域被称为低级抄袭,本文在此不作赘述。对科技期刊上的学术论文判定其是否存在抄袭则相对较困难。作者对照《著作权法》,发现主要有如下两种侵权的行为:

1.这种侵权行为是学术论文中最常见的侵权行为,最有可能发生在侵权者作品的引言及讨论部分,在这些部分作者通常会引用他人的作品,一篇!((( 字左右的论文,很有可能引用单个他人的著作超过!(( 字,有时侵权者往往在其论文中表述了很好的实验结果或有较新颖的发现,但也许出于过失,作者已经构成了对他人的侵权。此种侵权行为的危害程度较低,也很少发生被侵权者追究的情形,也是最容易避免的一种侵权行为。

2.将他人作品的精华部分作为自己的主要部分

将他人作品中的主要观点、主要论据、主要情节等精华部分照搬到自己的作品中来,即使所引用数量小于1/10,也应属于抄袭行为。这是引用他人作品在质的方面的要求。《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表述:“(一)引用目的仅限于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二)所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三)不得损害被引用作品著作权人的利益。”

此种侵权行为有如下特点:!有很大的隐蔽性,只有具有更高专业知识水平的学者及被侵权者本人才能发现;!侵权者有相当的专业知识,因为他们的作品首先必须通过期刊编辑、主编这一关;”侵权者在主观上有强烈的侵权故意;侵权行为的危害性很大,与此行为相伴的通常是造假、杜撰,那些虚构的学术成果对整个社会甚至人类进步都可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

此种侵权行为往往发生在侵权作品的关键部分,而且引用的数量很少。本文作者就目睹了两篇已经发表
的侵权作品。

其中1995年发表在《神经解剖学杂志》上的一篇论文,直至今年才被发现,该篇论文有杜撰的嫌疑不说,且在其中使用了四幅经翻拍的本院教授另一篇已经发表的论文照片,作为他的实验结果使用,这四幅照片在其论文中所占篇幅不足1/10,但已成为其杜撰作品中的精华部分,完全具备抄袭侵权的四个要件,侵犯了他人的著作权。被侵权者已经有足够的证据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反对学术腐败,除了应当加强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以外,更要对科学工作者加强学风、学德的教育,依靠现代网络信息技术,保护知识产权,形成全社会都对剽窃、造假者围而剿之的良好氛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