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位论文中的知识产权保护
2015年09月30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所谓作品,一般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的智力成果。我国著作权法规定受保护的作品除具有独创性这一实质要件外,尚需具备“能够以有形的形式复制”这一形式要件。学位论文不论是学士学位论文还是硕士、博士的学位论文都是作者独立完成的,尽管学术水平参差不齐,但著作权法并不要求作品具有较高的艺术性或学术性,因而,独立创作完成的学位论文都是作品,都享有著作权,都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人是谁需要根据学位论文的类型和创作过程来确定。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一条规定著作权属于作者,创作作品的人是作者。根据此规定,学位论文的著作权主体是作者,即完成学位论文创作的学生。但一些特殊情况下,学位论文是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完成的,学生和指导教师共同完成该论文的创作,存在共同创作的意图也有共同创作的行为,二者就成为该论文的合作作者,共同享有该论文的著作权。在一些专业类院校学生的毕业论文表现形式并不局限于文字作品,可能会表现为美术作品或舞蹈作品,它们的著作权人也是作者——完成创作的学生;还可能会有各类表演,这些表演者对自己的表演享有表演者权。这些表演经过录制成为录像或录音制品,录音录像者就享有了录音录像者权。电影学校学生的毕业论文还可能是一部视听短篇,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电影等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也被简称为视听作品)著作权归属于制片人,而不是归属于表演者或导演。此类作品著作权的确定不再是因为他完成了作品的创作而是因为他投资了作品的创作。
学位论文除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外有无可能受到其它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由于学位论文主要表现为文字形式,因此它的其它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往往受到忽略。事实上,学位论文还可能构成商业秘密,受到相关的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学生尤其是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的选题大多是其指导教师——硕导或博导们正在做的研究课题,很多还就是将自己参与的导师课题写成毕业论文。如果这些课题涉及国家秘密,学生的毕业论文也会被认定为相应的密级,受到相应程度的密级管理。近日,北京大学就颁发了该校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涉密论文管理的通知》。事实上,各高校的学位论文封面上大都在左上角印有“密级”二字,就是要毕业论文管理人员在后面填上该论文属于哪一密级,以便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只是往往被人忽略。本文这里并不想讨论论文的密级设置及管理,这属于论文的行政管理,而不是知识产权管理。但并不是只有涉及国家机密的论文才有价值受到保密管理。知识产权制度中,并不只有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还有商业秘密权。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 条第3 款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导师的课题产生的技术成果,可能将在未来申请专利,取得专利权或作为商业秘密,取得商业秘密权,将含有该技术原理的内容写进论文里,论文的发表或者网络传播就会使欲申请专利的技术成果因丧失新颖性不能获得专利的授权,欲利用商业秘密权来保护的技术成果也会因公开而丧失秘密性,不能再获得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导师花费很多的精力,国家、学校或企业投入大量资金研发的技术却不能获得知识产权的保护,大大降低了其经济价值。因此,对涉及技术秘密的学位论文应作为技术秘密的一部分开展知识产权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