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研动态

学术腐败防治问题研究

2014年04月23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学研动态

在社会转型时期,消极腐败现象不仅在政治与经济领域内滋生蔓延,还侵蚀学术研究,在学术界生根发芽。近些年来,经网络等媒体曝光的学术腐败现象层出不穷,许多高校成为学术腐败的重灾区。相对于其他领域的腐败,学术腐败更让人痛心疾首。高校教师和学者具有社会道德楷模、高校具有社会道德示范的作用,教育学术界是社会道德的重要底线所系。学术腐败现象不仅关系社会风尚,还妨碍人才培养质量和科研水平的提高,妨碍教育强国和科技强国、建设创新型国家战略的实现。为此,研究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学术腐败问题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学术腐败现象的界定

要防治学术腐败,首先需要对学术腐败现象进行科学的界定。在当前关于学术腐败的讨论中,基本上是从内涵与外延两个方面来界定学术腐败的。

1.学术腐败的内涵。学术腐败这一范畴,主要是社会公众乃至学术界针对学风文风问题、学术道德败坏等现象的一种笼统说法,至今缺乏一个公认的界定。也有反对使用学术腐败这一表述者,认为应当以学术不端行为或学术不良行为来代替学术腐败的表述。现实中人们对学术腐败的理解方面存在的差异需要我们进一步明确界定学术腐败的内涵。

从已有的使用情况看,学术腐败大致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广义的学术腐败,指一切与学术研究和学术评价等学术活动有关的消极腐败现象,既包括学术研究中的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的行为,也包括学术权力的不正当行使或以不正当方式影响学术权力行使的活动。狭义的学术腐败,仅指与学术权力行使相关的不道德或不规范行为,不包括学术不端和学风不正的情形。实际上,无论在广义层面还是在狭义层面界定学术腐败,只是一个选择的问题,其根本上还取决于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需要。笔者认为,从促进学术健康发展、免受不良风气影响的角度出发,在广义层面上使用学术腐败的概念更为合理。

首先,在广义层面上使用学术腐败的概念与学术腐败的本质属性相一致。从本质上讲,学术即科学研究,其本质上是一种科学化论证的活动,求真创新是其本质性要求。在现代社会,从事学术研究具有职业化趋势,即学术研究成为社会分工的组成部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更是以学术成果和贡献为依据进行资源分配。权力腐败的本质是权力异化,相应地可以认为学术腐败的本质是学术活动的异化,即学术活动违背求真创新的本质性要求,或者违背根据学术贡献进行资源分配的原则。前者即体现为学术研究中的学风不正、弄虚作假等行为,后者则体现为学术评价、学术成果发表等过程中的不良行为。实际上,这些现象都具有共同的属性,即都是在不当谋取私利的驱动下背离学术研究本质要求或评审原则,故可以纳入到一个范畴之下统一考察和治理。

其次,赋予学术腐败以更广泛涵义也有利于促进学术道德建设的整体推进。目前,从教育部已有的文件看,并没有明确否认学术腐败的提法。虽然2009年教育部下发了《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但该文件中的学术不端行为主要是指抄袭、剽窃等学术研究中的弄虚作假行为,而不包括学术评审、项目申请等过程中与学术权力行使相关的消极腐败现象。然而,从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中指出的学风不正和学术道德失范的情形看,不仅包括研究工作中侵犯他人学术成果等不端行为、低水平重复等学风不正行为,还包括学术评审等活动中的不正当手段或学术权力交易行为等。教育部《关于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不仅对严谨治学提出了要求,同时还要求正确行使学术权力,学术道德建设的任务不限于治学不严谨的学术不端行为。

当然,如果对学术不端行为等范畴进行扩大解释,将学术评审等环节中与学术权力行使相关的消极腐败现象也纳入进来,则使用学术不端行为来代替学术腐败的概念也未尝不可。只是从当前关于学术界消极腐败现象的探讨情况看,使用学术腐败的概念来概括与学术相关的风气不正或道德失范行为、将学术不端行为包含在学术腐败范畴之内更符合通用的做法;而且使用学术腐败的范畴,更能明确有力地体现学术道德与学风建设的态度与决心。

2.学术腐败的外延。纵观目前学术界形形色色的不正之风和道德失范现象,学术腐败大致有以下两大类型,每一类型下又有具体不同的表现形式。

一种类型是学术研究方面的消极腐败现象。这类腐败行为的基本特点是违背学术研究求真创新的本质性要求,从主体角度看是学术创作人员单方面的缺乏自律或失范行为,包括科研人员或教师,也包括在读的学生。就行为具体表现看,又可以进一步分为学术不端行为和学风不正行为:

(1)学术不端行为。根据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学术不端行为大致有如下7种表现形式:“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学术成果;篡改他人学术成果;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文献,捏造事实;伪造注释;未参加创作,在他人学术成果上署名;未经他人许可,不当使用他人署名;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其他学术不端行为,则包括请人代写文章、一稿多投等。

(2)学风不正行为。一是通过粗制滥造、低水平重复形成学术泡沫,只见数量不见质量;二是不健康的学术批评风气,在学术批评时有哗众取宠之心、无求真创新之意,因近亲繁殖形成学术宗派,对内缺乏学术批评、对外文人相轻;三是浮夸学术成果,如通过请不相关的名人作序、担任顾问等方式装裱门面,在个人简历中伪造或浮夸学术成果。

另一种类型是学术评价之中的消极腐败现象。这类腐败行为的基本特点是为了谋求私利不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学术权力、进行学术评价,在主体方面主要是进行学术评价的一些学术机构或评审人员,当然也包括通过不正当手段影响学术权力行使的行为。教育部《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弄虚作假,或试图以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有的人还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学位、文凭,有些学校在利益驱动下降低标准乱发文凭。”可见,此类学术腐败也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在研究成果鉴定、项目评审以及学校评估、学位授权审核等工作中评审专家或机构为谋取私利或因徇私情未能客观公正行使学术权力,期刊、学报、杂志、出版社为收取版面费降低学术标准;二是作为评审对象的人员或机构通过开后门、请托等不正当手段影响评审结果的现象。实际上,在一些高校出现的乱授学术头衔、乱发文凭等权学交易,可以划入第一类情形,即学术评审专家或机构未能客观公正评审聘任资格、考试水平等。

学术腐败行为不仅败坏科研机构及人员的声誉、损害社会道德风尚,而且还容易产生逆向淘汰的效应,不利于鼓励科研求真创新,进而影响科教兴国战略的实施和科技发展进步,可谓关乎民族的未来。在这一意义上可以说,学术腐败的危害不亚于其他任何领域的腐败。

二、学术腐败现象的体制根源

学术腐败看似学术道德问题,其实是体制问题,学术道德滑坡与学术腐败都是学术体制环境作用的结果。因此可以说,科研人员进行学术研究所处的学术体制环境,是学术腐败滋生蔓延的根源。

1.学术资源的竞争机制使得学术研究目的呈现功利化。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的确立,竞争机制作为资源配置的基本方式不仅存在于经济活动中,还被广泛引入其他一些领域及相关体制中,以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进资源有效配置进而促进发展。在学术界,由于有限的学术资源需要通过竞争机制进行分配,学术成果如何就成为学术竞争的结果指标直接或间接地与科研人员的待遇、职务以及获得其他利益挂钩。这一现象不仅在学术领域,在其他领域也普遍存在。如,将学术或学历水平作为人才评价的重要指标,造成人们对于学历或学术盲目追求的现象。

由于信息具有不对称性,社会在进行人才评价时,需要依据各种指标来衡量一个人的能力,学历或学术水平往往成为其中的重要指标。学历高、有学术荣誉或成果就被认为是能力强、有才华,在人才竞争中更有优势,更容易获得较高的待遇。我国在用人政策与制度方面也存在这样的导向,不仅选人时注重学历,许多单位也要求工作人员发表一定的学术论文作为职务晋升的基本要求,对有学术成果或学历提升的给予奖励。在这样的用人政策及竞争体制下,不仅许多学生希望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来获得更好的工作机会,已经在政府机关及单位工作的一些人员也热衷于拿博士学位、挂学术头衔、发表学术论文,来获得职务或薪酬的提升。在这种利益的驱动下,他们势必难以潜心学问。学术研究与个人利益挂钩,一方面能够调动人们的积极性、促进学术研究的发展;但另一方面也使得学术研究具有工具性色彩。许多人更为关注的是如何将学术能力转化为生产力,即通过在学术上有所建树和成果来换取更多的资源,而缺乏对学术本身目的的必要关注。在这样的情况下,许多学术研究和成果只满足于达到最低要求或基本要求,至于学术成果的创造性与实际意义则在所不问。

2.学术评价的量化标准使得学术研究导向呈现短期化。

一般而言,科研人员本身并不占有科研资源,常常需要借助于高校、公共机构或企事业组织提供相应的支持,从事科研活动;提供资源支持的公共机构、高校或企事业单位在提供资源支持前,需要对科研人员承担学术研究的能力进行评价,并需要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审;为获取资源,这些评审标准就成为科研人员进行学术研究的重要导向。由于这些提供或分配资源的主体本身往往不具有专业学术知识,在进行评价时要么借助于邀请同行专家进行评议,要么通过间接的量化标准,如论文数、发表刊物等级等。在现实中,这两种评价方式同时存在。

在这样的导向下,许多科研人员不得不为如何多申请课题、如何多发论文、如何多出著作以达到职务晋升和待遇提高的目的而疲于奔命,学术研究上追求快出成果、多出成果,很难潜心从事研究、做学问,因此很难出学术精品、学术大师;更有甚者,一些科研人员为了定时定量或超量完成科研任务,利用专家评审环节具有的弹性不惜铤而走险,在学术成果中弄虚作假或人为干扰专家的学术评审。

3.学术主体的利益关联使得学术监督惩处呈现虚置化。

当前学术界学术腐败现象频发,与学术监督和惩处机制不力甚至缺位有很大的关系,而学术监督与惩处机制不力在很多时候是由于监督与惩处的主体与对象之间具有错综复杂的利益关系。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高校或科研机构基于本位主义、保护主义的理念对科研人员或学生从事学术活动缺乏严密的监督,对已经发现的学术失范甚至学术腐败现象惩治不力。

第二,一些学术期刊或出版单位为了追求利润或发行量等自身利益,在对学术成果进行评审时较为宽容,甚至通过降低标准来谋取私利。

第三,学术同行相互之间缺乏充分有效的学术批评和学术监督。

简而言之,将学术与追求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的学术指标体系使学术研究具有了功利化色彩,使科研人员从事学术腐败活动具有了利益驱动。当前我国的学术评价量化标准所具有的短期化导向使得科研人员难以潜心学术,学术研究中容易产生短期化行为甚至诱发学术腐败,而学术监督与惩处机制不力则为学术腐败现象的进一步滋生蔓延提供了温床。

学术背后利益的诱惑、科研任务带来的压力以及面对监督惩治不力产生的侥幸心理,三个方面交织形成的学术体制环境,考验着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水平。这样的体制环境,不仅很难期待每位科研人员都能坚守学术道德底线,还可能引导一些科研人员迷失学术研究的终极关怀、越过学术道德的禁区、沉沦入学术腐败的深渊。当然,基于既有学术体制环境基础上的学术道德教育不力、监督惩治制度不健全与执行不力,则进一步加剧了学术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三、建立有效防治学术腐败的机制

加强学术道德建设、防治学术腐败是一项系统工作,需要多管齐下、综合治理,既要通过加强教育提高科研人员的学术道德自律水平,又要通过不断完善学术研究的体制环境,充分发挥合理机制对学术研究的积极引导和约束作用。

1.进一步加强学术道德教育。加强学术道德教育、提升科研人员道德素质是防治学术腐败的基础性工作。从教育对象看,学术规范和学术道德教育不限于对教师或科研人员的教育,还应包括对大学生或研究生的教育。纵观很多学术风气端正、较少发生学术腐败的国家,都非常重视对学者进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许多国家的高校在学生入学阶段,就注重对学生开展相应的学术道德教育。《关于加强学术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指出:要将教师职业道德、学术规范和知识产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作为青年教师岗前培训的重要内容,并纳入学生思想品德课教学内容。在教育途径上,要坚持正面引导与反面警示相结合,坚持自学自律、自觉修身与统一集中教育相结合;在教育内容上,既要加强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又要以社会主义荣辱观为指导,加强科研精神和学术伦理教育,既要教育学术规范又要加强知识产权法制观念教育。

2.构建科学的学术评价机制。一是在学术评价理念上要坚持人本主义,摒弃唯结果论,在进行学术评价时既要注重学术成果,也要注重科研人员的精神贡献与发展潜力、注重科研成果的实际贡献与未来价值。二是在学术评价导向上要减少功利性,避免学术竞争机制可能带来的学术研究工具性色彩和短期化导向,通过保障科研人员合理的科研和生活条件,使其能够并允许其潜心修学、一心向道。三是在评价标准上要坚持科学合理评价,努力改变学术评价重数量而轻质量的倾向,在对学术成果质量进行评价时,要综合期刊级别、同领域研究情况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实质评价。要实现这一机制的转变,就要求提供资源的主体充分尊重学术自由和科研独立,并把学术评价权力交给同行专家或其组成的学术团体、中介机构。

3.健全有效的学术监督机制。健全学术监督机制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努力。第一,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约束。专家评审的好处在于有能力从实质上对学术成果的价值进行判断,但是评审专家作为学术权力主体应该受到一定的约束,从而保证其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学术权力。对此,既要明确评审专家的责任义务,又要建立科学的评审程序与制度。第二,消除期刊、出版单位的垄断优势,提倡期刊、出版单位之间的自由竞争,进一步加强对期刊和出版行业的监管。第三,通过引导开展学术批评加强同行监督。必须重视学术批评,营造一个民主的学术环境,同时,科研人员要自觉树立知识产权观念,对于侵犯自身知识产权的学术不端行为要勇于揭露、追究其责任。第四,要借助于网络等现代手段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第五,应成立专门监督机构。对于监督或举报学术腐败的主体,可以考虑一定的激励和保护措施。

4.加大学术腐败的惩治力度。第一,在惩治主体方面,要建立惩治学术腐败的专门机构。第二,在惩治力度方面,要通过多方面的责任追究,增加学术腐败行为的成本。在此基础上,应进一步探索其他惩治途径,如将学术诚信记录与社会诚信体系相衔接,作为以后申请课题或经费支持的依据,在一定期限内剥夺其申请政府资金或相关单位任职的机会,追回弄虚作假骗取的科研经费或撤销学位、职务(称)、荣誉等,严重者追究其民事责任或刑事责任、使其接受法律制裁。

防治学术腐败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在于要将加强科研人员自律与改进学术评价、监督和惩治机制相结合,实行综合治理的策略,还在于要从个别科研机构自爆家丑式或少数打假斗士孤军奋战式的反学术腐败,向依靠行政部门、科研机构、高校、学术团体、出版机构乃至全社会力量防治学术腐败的转变。此外,防治学术腐败还依赖其他机制改革,如用人机制中要摒弃盲目要求学历或学术成果的导向,在高校、科研机构实行学术权力与行政权力适当分离等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