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术腐败: 教育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2014年03月28日 | 作者: admin | 分类: 行业新闻
学术活动是对学术界有关学术研究、学术交流、学术评审、学术管理、学术评价、学术奖惩、学术传播和成果推介等带有学术性质的活动和行为的统称。学术主体涉及各行各业,教育领域是学术活动的重要方面。教育界无论是科研人员、科研机构、科研项目,还是科研成果等都占有绝对优势,而且学术活动是绝大部分教师的重要工作。学术腐败不是教育领域的独有现象,只因教育与学术的密切关系,很多人便将学术腐败与教育挂起钩来。因此,规范学术行为,重建学术道德,遏止教育领域的学术腐败,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情。本文仅就教育领域学术腐败的特点、表现及原因进行探讨,以求寻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
一、教育领域学术腐败的特点
最初的学术腐败是与抄袭剽窃划等号的。因为中国学术界的抄袭剽窃之风早已到了相当严重的程度。但平心而论,抄袭剽窃只不过是学术腐败现象中的冰山一角,论危害也只是癣疥之患。因为抄袭剽窃只是学术腐败中最低级的表现,揭发容易,证明不难,只要有决心就可以解决。
目前学术腐败不是单纯的“学术方面的腐败”,而是“学术界的系统腐败”,包括学术行为腐败、学术权力腐败和学术原则腐败三个层次。学术原则腐败是学术权力腐败的肥沃土壤,而学术权力腐败又是个体学术腐败行为的保护伞。(1)学术行为的腐败。主要表现是个人在从事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时,违背学术道德和学术良心,从事不道德、违规违纪甚至违法的活动,以达到利己目的。关于学术行为腐败的表现,有不同的观点。杨玉圣先生认为,包括低水平重复、粗制滥造、泡沫学术、假冒伪劣、抄袭剽窃五大部分。
而中国科学院邹承鲁院士则总结出七类:伪造学历、工作经历、论文等;抹煞别人成果,自我吹嘘;伪造成果,纂改数据;剽窃;“搭车”署名;为商业广告做不符实际的宣传;一稿两投。显然,杨玉圣先生总结的现象在社会科学界较多存在,而邹承鲁先生指出的学术腐败类别则集中出现于近年的自然科学界。实际上,学术腐败的类型和表现远不止于学术研究,即便是学术研究也不只有这些表现。(2)学术权力的腐败。学术界的一些人凭借自己的学术权威、学术地位和行政地位,通过权力和职务之便,瓜分、掠夺学术资源,并在利益再分配中谋取私利。学术权力腐败的表现就是学者和行政权力掌握者把自己手中的权力当成谋取私利、维护既得利益的工具。具体地说,学术权力腐败的内容主要包括:利用权力包庇和掩盖个体的学术腐败、获得更多的学术利益和把学术职位作为换取官场职位的筹码。(3)学术原则的腐败。这是学术界的整体行为,即学术界的头面人物打着“学术”的幌子,与贪官为伍,与奸商勾结,把攫取利益的黑手伸向政府和社会。很明显,学术权力腐败的危害性远较学术行为腐败的危害性大。学术权力腐败能够在中国的学术界大行其道,根源就是学术原则的腐败。
学术原则是对真理的追求和信仰。古印度学者遵循“绝对服从真理,猛烈的牺牲成见”,而欧洲中古学者则“宁愿牺牲生命,不愿牺牲真理”。放弃对真理的追求,转而对名利的追逐,是学术界最大、最深、最根本的腐败。学术界一些人几乎什么都搞,就是不搞学术。在学术腐败的肆虐下,教育领域成为重灾区之一。说教育领域是重灾区,除了前面讲的在科研人员、科研机构和科研项目等方面占有优势外,还因为教育其自身的特点,使得教育领域的学术和学术腐败呈现出不同的特点。
(一)教育界学术权力的性质具有综合性
教育界的学术权力不单纯具有学术性,而是与教育权力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的,二者很难分出彼此。这种情况虽然在一些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科研机构也存在,但整体说来并不具有普遍性,可是在学校尤其是在大学却具有普遍意义。在那里,教育权力与学术权力甚至管理权力都是结合在一起的,互为基础、互为前提、互相作用,具有综合性特点。
(二)教育界学术权力的运行具有双重性
由于学术权力的综合性,决定了学术权力的运行也有综合性特点。主要表现在学术权力的运行不仅仅以学术权力的形式出现,也不仅仅对学术发生作用,除了对学术研究、学术活动、学术评价、学术宣传、学术成果推介等发生作用外,还以教育权力的形式出现,对教学组织、教学管理、教学评价、职称评定、学位授予和招生录取等发生作用。
(三)教育界学术权力的影响具有广泛性
由于教育学术权力的综合性和运行的双重性,使得它的影响范围和领域十分广泛。不仅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和科研,对国家的科技、文化和其它行业也产生着广泛的影响;不仅影响各项事业,更对教师和学生产生广泛而深远的影响。
教育领域学术腐败的上述特殊性,是与教育在社会和国民经济中的地位、作用和影响密切相连的。任其泛滥,后果将十分严重,故此,应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二、教育领域学术腐败的表现
教育领域学术腐败的特殊性决定了其表现形式更加多样,内容更加广泛。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职称评聘
职称评聘是教育系统与学术密切相关的重要活动。20世纪70年代末,我国恢复职称评定。90年代中期,职称逐步从学术优势转化为管理优势,在统一职称考试和统一评定标准的同时,又强加了许多非学术性因素,诸如职位、学衔、资格、荣誉等多种意义,与工资、房子、医疗等许多待遇直接挂钩,可操作性越来越强。每年评职称的时候,最活跃的是相关领导、“专家”及申报者,递条子、打招呼、上门游说、请吃、请玩、送钱、送物、送色等应有尽有。职称评聘既表现为官僚控制职称这一利益资源的授予,使学术权威官僚化,又作为利益资源被滥用,形成鲤鱼过江之势,完全失控。
职称评定“黑箱”操作是学院文化腐败中最令人痛恨的焦点。一般而言,职称高低和人的年龄成正比,当然中间也会有变量。但是这些变量除学术成就外,活动能力和经济实力更是重要因素。比如说和某某评委是否走得近,是否购买核心期刊的版面、出版社的书号和送人民币给评委,等等。每当职称评定的日期临近时,领导们和专家们的电话就成了“职称评定热线咨询电话”。当职称指标出现紧缺,相关监督体制又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时,期待掌握实权的人廉洁自律实在是一种极大的奢望。
我国现行职称评价体系有四个方面的弊端:“重学历、轻能力”现象根深蒂固;“论资排辈”现象严重;“人为因素”干扰评审的公正;“一刀切”和“一票否决”规定有失公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常常因专业不对口、论文篇幅不够和所刊登杂志的等级低或继续教育学时不达标等原因,而遭到“一票否决”,更有许多教师因为外语过不了关而失去申报资格。这几年,一方面真正的创造性人才青黄不接,使中国长期与世界一流科技发展无缘,国内一流的科技成果也严重下滑,但另一方面从教授、研究员、博士导师直到院士,人数却以惊人的速度递增。我国的职称评定是一种形式审查,在职称评审环节,评委们常常把申请人的能力放置一边,只对其资历、学历、论文、专著等硬指标进行审查,导致评职称实际上演变成了“评材料”,甚至是“评关系”。在这种评审机制下,滥用职权导致“评审腐败”在所难免。其一,现有职称评审办法不能完全与被评审者的岗位能力、实际贡献和敬业精神挂起钩来,这就给一些投机分子在评审材料中掺杂使假注水分创造了良机;其二,指标限制使许多参评对象蒙受了不公平待遇,造成了一些优秀人才长期难以“露头”;其三,静态的评审机制还易造成论资排辈现象,使许多年轻有为的人才再努力也没有机会,而摆老资格吃老本的现象反而喧嚣尘上,从而挫伤了年轻有为之辈的积极性。
此外,我国教育界职称评审还存在以下弊病。一是由于职称评定是以高校或省市甚至地、市州人事和教育行政部门为主组织进行的,评委之间水平、偏好的差异以及操作程序的不同,导致不同学校、地区间的同类职称水平差异悬殊的现象出现。也因如此,大多数国际同行不承认我国的职称。
二是现行政策将职称和个人利益紧密挂钩,不少人不仅在教学和科研课题研究、文章发表、成果鉴定、成果奖励和外语考试等方面搞不正之风甚至腐败,在职称评定过程中,也普遍存在拉关系、走后门和营私舞弊现象,搞腐败的也不在少数。有人估计,中国的职称评定,20%靠水平,80%靠关系。话虽有些夸张,但在实际生活中,评委的取舍和喜好确实决定着被评对象的命运。由于评委失之偏颇致使水平高的人没通过而水平低的人反而通过的现象时有发生。职称评聘中的腐败现象不仅玷污了学术的清誉,更孕育出一种劣胜优汰的人才机制。
三是一些学校如高职专科学校、中专学校等,为提高学校的“整体水平”,达到升格或通过教学评价等目的,纷纷以学校的名义,用学校的财力和物力,为参评对象跑门子、拉关系。与此同时,一些评委在得到好处后,也借工作之便,为同事、同学、亲友和其他关系人大开绿灯。
四是在职评中采取集体审议、集体投票的方式进行,通过与否全凭材料。这种方式看似公平合理,但实际上极不公正。因为权力高度集中于评委身上,尤其是学科组,而职能部门由于对评委的资格有决定权,所以通过评委也可以对参评对象的评审结果起重要作用。评委的生杀大权和职能部门的制约作用,使之成为教师、学校攻关的关键,同时也为以权谋私提供了极大的空间。
(二)文凭发放
由于文凭发放与学位挂钩,致使人们对学位的追逐呈逐渐上升之势,特别是近几年集中于博士学位。
1.权学交易和钱学交易。这是文凭发放中的最恶劣和最典型的表现。有的行政官员和企业领导用手中握有的权力和金钱与博导、学校有关人员进行交易,以捞取学位包装自己。他们工作忙碌,很难有充分的时间和精力真正做研究,实际上也难以做出什么学问。他们的学位论文往往是别人操刀,论文答辩也不过是走过场,考试有人代考,到时顺利拿文凭就是了。
2.文凭学位的含金量大大缩水。文凭学位本是对学生受教育程度和学术水平的证明。但文凭发放中的腐败使文凭教育与教育的根本目的越走越远,造成社会和学校相互敷衍。社会只认外表、牌子,将文凭看作一种权力和资历的标志。少数学校自认为是为社会服务的工具,迎合社会的外在需要,肆无忌惮地掺水、造假,制造和批发徒有虚名的文凭和学位凭证。文凭和学位便作为一种资格、一种摆设,随意地为功利目的进行炫耀、交易、买卖,必然造成学术的贬值与腐败。另外,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乱发“注水文凭”也是造成学历文凭贬值的重要原因。“注水文凭”与假文凭不同,是由高校为了某种利益颁发的“合法”文凭,是真文凭,只是其中水分颇大。
3.学位文凭发放中的腐败波及到各类教育。不只存在于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发放上,在本科、专科甚至中小学教育文凭的发放中也存在同样的腐败现象,而且主体转变为普通教师。一些普通教师利用手中给学生的计分权,直接在学生头上敲诈勒索。学生为了在学分、考研和保研等方面得到关照,送礼、请客如同家常便饭。教师不再是学生的“道德楷模”,为了一己之利滥发文凭,甚至丧失了为人师表起码的文化良知和学理精神。
(三)教学科研
科研腐败虽不是教育界的特有现象,但在教育界确实严重而普遍地存在着。假成果、假学问、假效益随时可见;学术会议、成果鉴定、资格审查、项目审批过程玩手段、走过场,吃喝、游玩、送礼、拉关系、作交易不乏其事;在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上存在诸多漏洞和黑洞。尽管高职称和高学历四处泛滥,但学术水平的绝对值却在下降。
1.泡沫学术。许多人心理浮躁,期望在很短的时间内获得学术上“多而全”的效应。所谓多就是著作和论文的数量多,所谓全就是研究领域全面。经常听到有的人在不长的时间内,出了几十本书、发表了几百篇论文,且涉及的领域很广。但是这些书和论文有多少是本人的研究成果、并且是自己动手写的呢?又有多少价值呢?
3.假冒伪劣。有的人为了达到评上高级职称所需要的论文,托人拉关系,花钱买文章、买书稿或者凭借权力请人捉刀代笔。一些学校领导没有时间参与实际研究和写作,却担负了很多课题,还有一大摞“主编”“副主编”“会长”和“学科带头人”“学术骨干”等头衔,并因此成为具有高级职称的“大学者”“著名学者”和“大师级学者”。
4.抄袭剽窃。这早已成了学术界的最大公害,有人称之为“学术蝗祸”,从学生到科学家,从一般教师到院士,无不暗中行之,泛滥之广,已近法不责众的地步。
(四)学术活动
在教育领域存在着各种各样的学术评比、评审和评估活动,而且绝大多数都是采取由专家和领导共同组成评委会、集体评议的形式。和职称资格评审一样,这种看似公平公正的形式,实际上却隐藏着极大的不公平,给腐败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1.学术项目申报和立项中的腐败。课题与个人的名利息息相关,纵向课题名利双收,横向课题利润丰厚,所以申报课题和争取课题立项从来都是竞争激烈的,也是腐败多发高发环节。有人说,有些申请就像一个女人还没生小孩就申请营养费一样,说我生的小孩将来如何如何,然后叫评委打分,根据吹牛程度,发放不同数量的营养费。我们的一些申报选题和经费确实是干着这种荒唐可笑的事。有的为了争到项目和经费而找门路、送礼品,更加败坏了学术空气。学术史表明,真理开始往往掌握在少数人或个别人手里,如果一个创新课题未出世就被同行专家认可,它还有什么创新可言?
2.学术评奖中的腐败。因为学术课题评奖直接与个人甚至学校的名利相关,不正之风和腐败也乘之而入。第一,拉关系走后门。俗话说,朝中有人好做官。在学术评奖中有的人钻山打洞找关系拉评委,甚至凭借剽窃和子虚乌有的东西也骗取了奖项。第二,评奖中评委利用职权“自评自”。在评奖过程中,评委们相互之间心照不宣、彼此关照、利益均沾、互投关系票。有人说,评奖中,首先评上高等级奖项的一般都是这些专家本人的成果,其次是他们的熟人、朋友、同学或自己的学生、老师、上级等的成果,最后才由其他人瓜分剩下的残羹冷汁。第三,交易普遍存在。要想在评委中找到关系,最直接简便的办法就是交易。
3.重点建设和评估验收中的腐败。教育领域经常搞重点建设,如小学初中搞“实验技术学校”,高中搞“示范学校”,大学搞“211”和“985”工程、重点学科专业、重点学位点、重点实验室和重点中心建设等,还有各类教学评估和“普九”等各类达标验收。而这些重点的确定、评估的通过,专家的考察、论证、评比或投票都是必不可少的。为了获得通过,学校、教师甚至地方政府都要费尽心思。此类行为催生着两种腐败。第一,造假。一是在申报材料中造假;二是在汇报中造假;三是在检查、评比的结果中造假,明明是不公正的结果,硬说十分公正;四是在迎检中造假,比如,为了通过“普九”评比验收,一些地方像大跃进时期一样,将甲校的课桌椅、学生挪到乙校,甚至花钱请农民冒充学生,在入学率、巩固率和办学条件等方面造假,蒙混过关。第二,交易。为了过关,送礼、走关系无所不用。每到学术评审、项目评定、评估验收时,一些业务主管部门和学校职能部门、担任评委和检查组的专家学者家里和办公室就门庭若市。有的人为了争项目争资金,送礼、送钱、送物。
(五)经费管理
课题研究大都有经费资助。资助形式可按照课题来源划分为两种:一是纵向课题,即政府性课题,包括政府和代表政府的各类基金会、研究会下达的课题。这类课题基础性强,经费虽不是很多,但因为水平要求高,也很难申请到。二是横向课题,即非政府性课题,包括企业开发性和应用性课题。横向课题经费比较充裕,尤其是企业开发课题经费多的达千万元。纵向课题有名,横向课题有利。无论是哪种课题,在经费使用和管理上都存在一些问题。第一,经费使用随意。经费的使用与课题研究无关,如吃喝、游玩,甚至私人购物都在课题经费中报销。第二,经费管理混乱。不按照财经管理规定管理课题经费,对课题负责人在经费使用上监控不严,有些甚至放弃监控,导致课题经费使用混乱。第三,横向课题申请中暗箱操作。一些课题项目管理方的负责人或工作人员与课题申请人心照不宣,不顾条件给课题申请人立项,课题申请人从立项经费中拿出一定比例的经费作为回扣给课题管理方的有关人员,以示“感谢”。第四,贪污挪用课题经费。
三、教育领域学术腐败产生的原因
学术腐败问题之所以在中国学术界屡禁不止,除了个人学术道德修养缺失这个因素以外,主要是学术体制和教育体制的不够完善、合理评价体系的缺乏、监督和制约机制的缺失所致。
(一)资源短缺导致的无序竞争
职称评审、课题立项、学科专业评审、教学评估、成果鉴定等所有学术性活动,与个人和学校的名利息息相关,但理想的结果又不是每个人或每所学校所能得到的,资源和指标总是短缺的。当学术研究机构、教育机构对有限的科研经费进行的争夺与学者个人对物质利益的牟取相互捆绑在一起的时候,必定会导致学校和某些知识分子采取投机行为。由于长期没有有力的法律法规加以规范,更没有专门的机构加以监控、制约。所以,无序竞争就成为必然,学术腐败也就不可避免。
(二)制度设计存在明显缺陷
我国对学术行为的规范长期存在缺陷,这种缺陷也是导致学术腐败的重要原因。以职称评审为例,现行的职称制度不仅对论著的数量、档次和学位有要求,还要求有一定数量的获奖成果、课题项目等,并且必须通过相应的外语、计算机和普通话考试,另外,对教学也有限制性条件。这些要求无不具有强制性,这就迫使那些因各种原因达不到要求但又试图获得相应职称的人去干那些学术腐败的勾当。当然,在这些要求当中有些是必须的,如教学和科研的指标,还有普通话,但是有些要求却纯粹是没有道理的,如论著数量和档次、获奖数量、项目、学位和非外语专业的外语等。因为这会导致一些人发表的文章和著作比他自己读的文章和书还多。
(三)政策导向出现严重偏差
当各类权力机关包括党政机关和准政府机构所确定的各种评比、评奖、达标等活动越来越多,而获得这些奖项又与评价知识分子和学校的能力、水平、利益相联系的时候,一些人和学校必定会为了获奖和多发表成果而难免在自己没有精力或能力进行研究的情况下去弄虚作假和抄袭剽窃其他学者的论著,大兴腐败之风。从根本上讲,我国现行的学术体制、评判标准和管理手段,更适合于常规性的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却未必适合于那些需要足够时间和足够寂寞的基础性理论研究和原创性学术研究。换句话说,当前许多与学术研究和教学活动紧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只适合于管理者的管理工作,但不适合于被管理者即广大知识分子和教师的学术实践和教学活动。
(四)对学术腐败行为惩治不力
学术规范意识、知识产权意识和对学术腐败打击力度的低下,无疑在客观上对学术腐败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目前,我国的现实是,人人痛恨学术腐败,但许多人又时刻在搞学术腐败,对被揭发出来的学术腐败,一般采取网开一面的态度,非到万不得已、无法交代时决不会做出相应的处理。人心浮躁、急功近利、急于求成,是一种普遍的社会心理。行学术腐败的人并不像国外一样如同老鼠过街人人喊打,而是继续当他的教授、博导、院士和领导,充其量异地任职而已。这种大气候下,学术腐败者并不感到这是一种丑事和学术道德不端,相反还可能被认为是本事大的表现,因而不但不吸取教训,还可能变本加厉。
(五)社会不良风气的负面影响
教育领域的学术腐败与其他领域的腐败特别是学术腐败关系密切,甚至如出一辙。它们的共同之处就是受社会不良风气的影响,难以独善其身。在很多情况下,学术腐败者不是按法律法规办事,而是按照一定的潜规则解决问题。潜规则是与显规则相比较而存在的,是政策、法纪所不允许的,是故意和非法的,严重的应该受到法纪的追究,但大家又在心照不宣地普遍这么做。说白了,潜规则就是交换原则,你要享受资源就得付出代价。这种交换或者交易原则,在各个领域都非常盛行,甚至比国家法律法规都要管用。尽管教育系统不是市场经济的主体,但毕竟教育资源的配置很多是要靠市场经济的原则即等价交换的原则来完成的。对教育而言,这不是普遍原则,是个别原则。可是,一些人把这样的原则看成是普遍原则,无限制地扩大它的适应范围,把资源配置权当作筹码,滥用权力,导致在学术活动中交换盛行,交易盛行,不正之风盛行,腐败盛行。
四、规范学术行为、整治学术腐败的对策
教育领域中的学术腐败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规范学术行为、惩治学术腐败也是个系统工程。在社会各界高度重视的前提下,要采取切实措施,学术原则、学术良心、学术道德才有可能重新回到我们中间。
(一)健全法规,加大惩治力度
当前,要尽快建立专门的惩治学术腐败的法律规章。一是国务院或者教育部、人事部、监察部、科技部、卫生部、中科院等或单独或联合,尽快出台专门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如《学术道德规范》,对学术活动的有关问题作出全面的权威规定,尤其是对违反学术道德的惩罚性措施要有详细的规定。二是可以考虑在《著作权法》、《专利法》等相关法律中完善惩治学术腐败的内容,增强其严密性和可操作性,确保惩治学术腐败有法可依。同时,着手完善和统一相关学术规范,主要包括论文著作写作规范、论文著作评审规范、课题立项规范、成果鉴定与评奖规范等。对论文著作引文标注、稿件评审和处理、课题立项的组织实施、成果鉴定的组织实施等方面做出具体规定,包括对违反规范的行为和处罚方式等进行具体界定。三是在实践中,教育行政机关、纪检监察机关和学校等,都要克服思想顾虑,消除认识误区,加大对学术腐败案件的查处力度,凡发现学术腐败问题,坚决查处,毫不留情。
(二)完善机制,从源头上规范
防止学术腐败关键是要完善相关机制,从源头上规范学术活动,特别是评审活动。一是建立专家库,实行双盲评审。根据论文著作评审、职称评审、课题立项评审、成果鉴定以及学位授予的不同要求,建立相应的专家库,将专家的基本情况、廉政情况、履行职责情况登记在册。对评委的每一次评审结果计分,得分高低应作为是否合格的重要指标。在评审过程中要“独立、秘密进行”,评审工作组织者既不向评审对象透露评审专家的任何信息,也不向评审专家透露评审对象的任何信息。每次参加评审的专家临时抽签决定,单独通知到本人,并且迅速集中,以减少泄密机会。二是建立项目招标制和绩效评估制。无论是政府项目还是企事业单位的项目,都实行招标制。重要项目实行公开招标,小型项目或保密项目实行邀请招标。避免立项中的腐败行为,提高科研经费的使用效率。建立项目绩效评估制。在对项目进行严格检查的前提下,建立科学的项目评估机制,制定严格的成果鉴定和验收标准,并将项目研究的成功率和研究者的学术信誉以及今后投标的资格直接挂钩,确保项目完成率和投资效益。三是成立中介机构,改革成果评价机制。
依法建立成果评价中介机构,中介机构为独立法人,具体负责学术成果的鉴定、评奖工作。政府主管部门只负责制定相关的管理法规和政策,对鉴定、评奖过程以及法规和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处理鉴定、评奖过程中的违规行为,使政府主管部门超脱于日常事务,提高工作效率,正确行使职权。政府主管部门以及需要成果评价的单位和个人均可作为委托方,通过签订委托合同,由具备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来组织科技成果的评价、评奖。并建立对中介机构进行不定期限的检查和抽查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检查情况。四是整顿学位授予秩序,防止学位腐败。当前,要严格招生考试,特别要严格控制在职研究生的招生考试和单独招生考试;实行招生回避制。借鉴发达国家的经验,一般不许报考本校的研究生,不搞本硕连读、硕博连读,防止近亲繁殖,优化学缘结构。
(三)拓宽渠道,强化学术监督
在学术监督上,发达国家一般都有专门的学术打假机构,其任务是专门制定、宣传、执行有关学术规范,监督检查各种学术腐败防治情况,受理并调查学术违规举报,处理学术违规人员。对此,我们完全可以借鉴。一是建立专门学术监督机构。基本思路是可将这一机构与教育部门的监察机构合署,扩大其职责和职权范围,使其能很好地履行学术监察之责。二是建立“黑名单”制度。把那些搞学术腐败的人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并列入“黑名单”,在以后的学术活动中禁止准入,使之付出沉重的代价。三是建立公示制度。在职称评定、课题立项、成果鉴定与评奖、学位授予等学术性评审中,采取多种形式和途径对申报材料、评审标准、评审过程和结果进行全方位、全过程公示,增加评审透明度。同时,建立举报奖励制度,凡举报属实,酌情给予奖励。四是建立申诉和听证制度。改变现行学术评审工作中,申报者无法知晓评审的标准和过程,只能听命于评委的评审结果的局面。由评委接受申报者的质证,让落选者享有知情权;同时,也有利于评委评审的公正,减少甚至避免学术评审中的腐败现象。此外,要加强学术活动的舆论监督。在有关报刊、电台、电视台、网站上定期公布高校学术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教育,重塑学术精神
学术腐败首先是取决于个人的道德素养和品质操行。加强道德教育,提高学术活动者的学术道德水准是规范学术行为的最重要的治本措施。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要在师生中特别是教师中深入开展学术道德教育活动,并将其纳入师德师风建设、政治理论学习和学生“两课”教学的重要内容,合理安排,长抓不懈、抓出成效。教育系统的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要带头开展健康积极的学术批评,努力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尤其名人名师更要带头示范,廉洁自律,为规范学术行为、净化学术空气作出贡献。